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 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專利局收到發 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 布。專利局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因此,發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 查是受理發明專利申請之后、公布該申請之前的一個必要程序。
1、發明專利申請初步審查的主要任務是:
(1)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發現存在可 以補正的缺陷時,通知申請人以補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條件;發現存 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時,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指明缺陷的 性質,并通過駁回的方式結 束審查程序。
(2)審查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或者隨后提交的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文 件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發現文件存在缺陷時,根據缺陷的性質,通知申請人以補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視為未 提交的決定。
(3)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 規定的期限內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提交;期滿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據情況 作出申請視為撤回或者文件視為未提交的決定。
(4)審查申請人繳納合的有關費用的金額和期限是否符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 定,費用未繳納或者未繳足或者逾期繳納的,根據情況作出申請視為撤回或者請求視 為未提出的決定。
2.審查原則
初步審查程序中,審查員應當遵循以下審查原則。
(1) 保密原則 審查員在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中,根據有關保密規定,對于尚未公布、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和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內容,以及其他不適宜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2) 書面審查原則審查員應當以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文件為基礎進行審查,審查意見(包括補正通知)和審查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初步審查程序中,原則上不進行會晤。
(3)聽證原則 審查員在作出駁回決定之前,應當將駁回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通知申請人,至少給申請人一次陳述意見和/或修改申請文件的機會。審查員作出駁回決定時,駁 回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是已 經通知過申請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實、理由和/或證據。
(4)程序節約原則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審查員應當盡可能提高審查效率,縮短審查過程。對于存在可以通過補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請,審查員應當進行全面審查,并盡可能在一次補正 通知書中指出全部缺陷。對于申請文件中文 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審查員可以依職權 自行修改,并通知申請人。對于存在不可能通過補正克服的實質性缺陷的申請,審查員可以不對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進行審查,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可以僅指出實質性缺 陷。
除遵循以上原則外,審查員在作出視為未提出、視為撤回、駁回等處分決定的同時,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啟動的后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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